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7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桂****挂)途经浦江县平七路与恒昌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平七路直行的姚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姚某甲受伤后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