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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9********,苗族,文盲,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方圆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谢某某、杨某某从道真县阳溪镇四坪村冯家塘组往道真县阳溪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阳线(巴渔—阳坝)42KM+800M(小地名:道真自治县阳溪镇四坪村冯家塘组路段)时,其车前端撞向道路右侧边缘石壁,造成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乘车人谢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乘车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11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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