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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性别: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找其同学何某某聊天。期间,姚某某告知何某某自己正在考驾照,其科目三一直未考过,同时何某某有一辆牌号为贵H****8的小型普通客车,姚某某可以用该车练习技术。当日16时许何某某先行由镇远县都坪镇下街组往都坪小学方向行走,姚某某随后驾驶该车同时都坪镇都坪小学方向行驶1625分行至羊都线25公里30米路段时,该路段为一般弯陡坡路段。姚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谨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道路的何某某,造成何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20年1月10日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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