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浙G1****小型轿车沿兰溪市兰江街道织女路自厚仁往兰溪方向行驶,13时05分途经兰溪市兰江街道织女路下江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5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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