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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号,现住吉首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吉首市八月楼驶往兔儿坡廉租房方向。5时57分,当车行驶至吉首市科技园路与兔儿坡路交叉路口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永华,造成湘******号小型轿车受损、行人王永华受伤,姚某某当即打120并向110报警,后将王永华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王永华于次日18时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姚某某及家属赔偿死者家属王成波、王成芳、王涛、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51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死者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同时案发后其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救治,悔罪态度好。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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