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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罗某甲与姚某某共谋,由罗某甲提供假冒他人署名的字画交由姚某某送拍,所得画款罗某甲分八成,姚某某分两成。罗某甲与其父亲罗某乙共谋后,将罗某乙临摹并假冒署名为孙某某的《花鸟》、《松树》,黄某某的《山水》、岑某某的《松鹤延年》、周某某的《山水》、冯某某的《书法》、钱某某的《书法》、颜某某的《书法》、吴某某的《山水》及罗某甲在成都送仙桥市场上购买署名为隆某某的《书法》、遍某某的《书法》共11幅名家字画交给姚某某,姚某某将其和自己的署名为黄某某的《山水》、溥某某的《山水》、冯某某的《山水》送武汉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并与武汉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底价共计22.9万元,其中罗某乙提供的九幅假字画底价为15.5万元。武汉市**拍卖有限公司在举行上拍前,该公司业务经理发现这些字画有问题,于是没有上拍,而是将其存放于公司仓库里,2018年10月11日,遵义市公安局到武汉市**拍卖有限公司将其扣押。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由遵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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