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渭南朝阳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并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3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及透支后再无还款,截至2016年12月13日该卡累计欠本金99998.94元。期间该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姚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逃至外地打工并更改所留手机号码。2019年8月31日和9月2日姚某某家属向该行还清全部本息共计202949.14(其中本金99998.94元、利息94341.3元、违约金5657.26、手续费2951.64元)。
本院认为, 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全部归还银行本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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