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发现蓬安县河舒镇正街81号中国邮政储蓄所外的ATM机上有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未取走,并通过该ATM机取走银行卡内的5000元钱。经查明,该银行卡系李某某所有,其于当日取款后忘记拔出银行卡。当日15时许,姚某某委托其妹妹将其取走的5000元钱及银行卡退还给了李某某的父亲潘某某。
另查明:姚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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