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沿定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城门口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2.73mg/lOO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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