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镇,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南坪三期匝道与主干道交汇处,准备上主干道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127.38mg/100ml。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复函说明,该匝道属于坪葵路转南坪三期连接路段,不属于快速路范围。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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