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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7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皖铜陵县人,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镇**栋**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5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姚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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