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员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街道**巷**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苑**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3****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K到迪KTV附近出发,沿着六一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1.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同时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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