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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1202********3198,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村**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皖K****白色汽车被马寨乡小张庄防控卡点工作人员举报,后马寨派出所出警后将其带回所内,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马寨乡医院抽取其静脉血送检。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9㎎/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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