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北路**街坊**栋**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微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书香苑西门道路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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