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0********,侗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住凯里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
2020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持E证)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发区往凯里市方向行驶,途中于21时2分在银桂大道南湖路红绿灯路口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口550米处时,被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即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带其前往开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726号检测报告,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2.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屹东新城往凯里市区行驶。21时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8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黔东南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姚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82.81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是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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