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4年1月6日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9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登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登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酒店往学苑路君和小区行驶,至汽车客运站外面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姚登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登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登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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