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0********,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贵HX****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州省天柱县县城往天柱县邦洞街道方向行驶,21时42分,行驶至坪从线24公里500米(小地名:天柱县凤城街道铜鼓寨)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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