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9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宁波市镇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荣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荣吉路**号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证人金忠华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执勤报告、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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