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86********,汉族,小学毕业,在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住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绿城小区1号楼2单元(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梁庄村后崔营2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驾驶豫RAM5**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星光学校门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4、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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