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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早餐、晚餐均饮酒后,驾驶湘G****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姚某乙,由宣恩县**镇**村委会沿**镇乡村道路往**镇**村方向行驶。21时20分,当车行至**镇乡村道路马家寨电线杆回线路3号路段时,因姚某甲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入公路外坎,造成车辆受损及姚某甲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姚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姚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朱某某、田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791号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就司法鉴定意见书;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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