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晚上19时左右,姚某某相约苏某某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一火锅店吃饭,期间姚某某和苏某某等四人喝了一瓶鲁村牌白酒, 21时06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豫C****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中国银行附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89.3mg/100ml ,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