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6********,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J0****(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从岑巩县新兴大园路往新兴舞水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上瑞线1758公里600米处(岑巩县第三中学路段),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Oml,随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1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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