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市**有限公司**,中共党员,住广州市荔湾区**花园**座**楼**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粵A5V****号小型轿车从佛山市盐步骏景广场悦赏会餐吧出发,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19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6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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