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乡**村**组**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温江区星艺大道与花邻街交叉路口倒车时,与其后方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川A*****“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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