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楼**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敦煌市**集团经理。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驾驶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路由东向西右转向北行驶至**东路(南)***大桥东口附近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6.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姚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16.33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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