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溧阳市别桥镇绸缪村委玉堂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别桥周家湾线路口处,被值勤民警现场查获。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姚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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