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养成三路***号***排***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亢龙骏景***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李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复兴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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