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乡**村**巷**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开发区昌盛大街北侧路段时,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2.5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