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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乡**村**巷**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开发区昌盛大街北侧路段时,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2.5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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