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巷**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街**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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