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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80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5****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前,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查询单、行驶证、保险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物品发还凭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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