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住宅区**巷**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路****学校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7.49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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