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6********,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8.64mg/100ml,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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