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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2********,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宣恩县**乡“食全食美”餐馆饮酒后到利川,于当日21时许,驾驶鄂Q****7小型普通客车从利川市城南加油站出发准备回宣恩县,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利川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872号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查获视频;5.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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