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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湘******号轿车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市场地段,在实施倒车过程中,与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湘******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姚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湖南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姚某某的血乙醇浓度为91.69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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