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环县,住环县木钵镇**街村**队**号,挖掘机司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环县八珠乡苟塬村民周某甲家里与周某甲、周某乙、念某某饮酒,其中姚某某饮用了七、八瓶“西夏X5牌”啤酒。3月4日1时许,姚某某驾驶号牌为甘M*****的“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周某甲家出发,沿“木八公路”返回木钵镇家中,行驶至木钵镇芦草湾村路段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钵中队查获,并被提取了血样。3月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9.41mg/100ml,故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姚某某醉酒程度较轻,无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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