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A****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鼎屿一路出发,途经连江路,沿连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 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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