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39-2-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3.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认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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