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蒲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3时许,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古城街58号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姚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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