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52分,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东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含量为11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天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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