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遂宁市蓬溪县**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向某某在蓬溪县城吃饭喝酒,下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向蓬溪下东乡方向行驶,当日15时29分许,车辆行驶至蓬东路1km+50m(大垭口)处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两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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