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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姚某某驾驶贵AA****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印象荷城方向往安龙县大西南方向行驶,01时04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3公里300米(小地名:桅峰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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