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32岁,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无犯罪记录,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水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对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贵BQ****号小型轿车由钟山区方向往水城县双水方向行驶,当晚21时44分,该车行驶至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钟山大道塔山路口20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经现场对当事人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血液,后经六盘水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六)公(司)鉴(化)字[2019]736号理化检验报告结论为:从检材1〔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1.2毫克/100毫升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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