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性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4********,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林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贵HQ****号小型轿车由锦屏县六街往二桥方向行驶,19时55分,当车辆行驶至锦茅线0KM+800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19年11月2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
另查明,姚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15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姚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法定从宽情节,且未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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