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周大街往镇远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0时28分行驶至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路县医院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23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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