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83********,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南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六合一方小区门前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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