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副产品大市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路**号**号,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晚饭时饮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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