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江西南昌县人,专科毕业,经商。现住址南昌县**乡**街**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0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驾驶赣A*****小车在洪都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井冈山大道以北200米位置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2.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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