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姚某某(持有C1证)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往古州镇**村方向行驶,于9时40分,停车在**线942公里加200米处(小地名:**路段)等人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被带至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接着姚某某被带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