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6日14时许,姚某某驾驶机动车鲁D*****行驶到唐山市丰润区**轿修理厂处,被该修理厂老板金某某举报涉嫌酒驾,交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血液采样,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含酒精15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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