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吉CB****号小轿车行驶至**镇**村乡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2月1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姚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系被查获,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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